湖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消息称,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日发布通知,湖北将在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设立“首席安全官”。
通知称,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包括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等10项,并且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安全总监制度实施范围为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人选须熟悉安全管理体系,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熟悉本单位的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须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或者具有高级、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分别满3年、5年。
通知特别强调,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不按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和省属驻鄂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全总监制度实施范围
本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总监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安全总监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六)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生产经营单位调查的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
(七)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八)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九)立即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十)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任职条件
(一)忠诚安全生产事业,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工作勤恳,任劳任怨,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熟悉本单位的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坚决果断,能有效应对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的;或者具有高级、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分别满3年、5年的;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单位各种场所、部位、岗位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和劳动负荷。
任免及待遇
(一)安全总监由生产经营单位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后,以正式文件予以任命(生产经营单位对任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总监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
(三)安全总监因日常工作失职渎职,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撤销其安全总监职务。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安全总监作出任免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工作,结合实际,精心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梳理施行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时间节点,积极推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不按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认真实施,强化落实。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职位,选好用好安全总监。要为安全总监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确保安全总监依法依规有效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安全总监的考核管理和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总监履职尽责能力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以更高的标准和条件选用安全总监。
(三)依法履职,严格责任。安全总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对安全总监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的,可及时与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关键词:化工企业 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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